台北縣政府教育局「主管與民有約」申請辦法
一、主旨:為提供民眾快速便捷之服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開放「與民有約」時間,並受理民眾申辦。
二、時間:會見主管視業務狀況訂定後由專人於會見前三天電話聯繫或書面通知。
三、地點:臺北縣政府教育局(220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十一樓)
四、辦法:
1. 請先填妥申請書備妥附件,郵寄至教育局劉梅琴專員(封面註明申辦「與民有約」),本局即行連絡安排會見事宜,會見人員由局長視案情指派專人(課長或督學)代理或親自會見。 《下載申請書》
2. 請務必據實詳填申請人資料各欄位並用印以為安排會見之依據,資料不全者歉難處理。
3. 凡民眾對本縣教育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皆可申請會見,惟遇下列情事者,不予受理:
(1)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行政救濟中或已判決確定案件。
(2)陳情案依正常公文處理程序即可處理完妥之案件。
(3)陳情案件已在限期處理中者或已依正常程序處理者。
(4)非本局權責案件。
(5)依上位法律、規定奉行之通案。
(6)經正式處理答覆仍一再重覆陳情者。
(7)偽造不實身分陳情或申請人資料不全者。4. 每案每次會見時間以十五分鐘為限。
5. 案件受理後未能當場處理答覆者由會見人於十五日內視案情以口頭說明或書面答覆,並知會本局專職研考銷案;案情複雜者由會見人專簽局長延長答覆期限後通知陳情人並會知本局專職研考。